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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规定》确立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
2001年08月02日 02:16:30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和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规定》)。

  据介绍,《评标规定》是以《招标投标法》为基本依据,总结了近几年来,特别是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评标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招标投标法》重要的配套规章。

  《评标规定》共七章62条。《评标规定》确立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对有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实践中招标人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者任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做法。

  《评标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作出了明确界定。凡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规定》对评标活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均依法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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