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系姨表兄妹,两人于今年1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3个月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被告经常回娘家并长期不归。为此,原告于6月19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上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照有关规定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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