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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等部门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
五方面重点规范商品房销售
2001年08月01日 10:20:33

智峰

本报讯从现在起,我市商品房销售要在五个方面重点规范。昨日,市建委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为市民购买商品房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市将重点规范商品房销售的五个方面:一、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未经申报批准的,广告中不得冠以“智能化住宅”、“生态住宅”等词语。

  二、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的开发项目,不得预(销)售,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在销售时,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明示上述五个证件的复印件。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并约定误差范围。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法。

  四、商品住宅竣工入住前,开发企业应办理配套设施竣工移交备案。

  五、房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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