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提出:税务人员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等,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记过直至降级;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记过直至降级;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过直至撤职。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