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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是“下下策”
2001年06月24日 03:11:26
记者昨天就此咨询了诚远律师事务所的孙鲁文律师。他说,虽然女大夫值得同情,但宫先生已有妻子,女大夫和他同居并以夫妻相称,按照新《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制度,对女大夫和宫先生都非常不利。宫先生的妻子在宫先生患病期间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只属于道德问题。

  孙律师认为,如果女大夫和宫先生真心相爱,应该等宫先生离婚后,再和他办理正式结婚手续,未婚同居是“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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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夫“爱”出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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