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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养老院以后不缴税
2001年06月23日 10:33:19

陈卯吕涛

本报讯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今后给老年服务机构的捐款时,将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次调整“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陈卯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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