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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乱收费案奔波四年终审胜诉
女大学生告赢市教委
2001年06月15日 10:38:24

本报记者

本报讯省高院日前对一起教育行政收费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消青岛市教委向上诉人田泉每年加收1500元的行政行为;市教委将已收取的1500元退还给上诉人田泉。

  上诉人田泉1996年参加高考,被青岛某大学录取为本科定向生。新生报到入学时,除校方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外,市教委还对田泉等新生每人每年加收1500元(按学年收取)。

  田泉及其家长认为,市教委的该项收费违反了国家教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同时该项收费既无省级物价、财政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也未按国家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属于乱收费。所以在此后的3年间,田泉拒绝缴纳该项收费。田泉家长要求市教委返还已收取的1500元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泉向市中院起诉。2000年12月4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田泉的诉讼请求。

  田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3月22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省高院认为:《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各高等院校向1996级学生收取学费的主要依据。上诉人田泉属于一般专业本科生的范围,应适用上述规定。市教委并未在作出收费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没有收费依据、未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每年对田泉加收1500元,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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