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劳动工资工作会议上,记者获悉,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将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原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第一批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共有44家。
对本次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的试点企业,北京市有关部门每年不再核定其工资总量。试点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并签定工资专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当年工资水平不得增长。
试点企业将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出资人依照产权关系和以人工成本约束关系为核心、以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为手段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北京市有关部门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通过企业出资人对试点企业进行跟踪调控。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实行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经企业出资人同意可以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对此次改革试点的目的,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介绍,这是北京市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了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总量决定新机制,为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创造条件,使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拥有更加充分的工资总量决定自主权。同时,他还指出,选择试点单位需要具备一系列基础条件,必须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良等级的企业,目前属于上述等级的企业只有34家,加上原先实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10家企业,北京市共有44家国有企业符合试点条件。上述企业重点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整体不能作为试点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可以推荐一家所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参加试点。(本报驻京记者鞠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