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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仅仅是“失误”吗?
2001年06月07日 02:03:18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3298件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八十多亿元。

  渎职犯罪,在《刑法》第9章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大类33种罪名。

  由于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不同,渎职犯罪往往在经济利益上不一定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因而有些人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人们往往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虽然决策错误,但“初衷是好的”,“只要吸取教训就行了,不要挫伤干部的积极性”;有的认为虽然失职渎职,但没有中饱私囊;有的为了局部利益不支持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更有甚者,认为查处渎职案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消极腐败现象的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它决不仅仅是“工作中的失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把严肃查办渎职犯罪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据统计,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7930件,比1999年上升44.9%,查办的涉嫌渎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16人。这其中,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涉及刑法修订后的新领域、新罪名案件达3360件,比1999年上升69.8%。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尽管查处渎职犯罪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当前查处渎职犯罪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首先,社会上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渎职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普遍的共识。其次,许多专家指出,一方面,相关法律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规定较轻,不足以震慑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虽然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经济损失或数十人、上百人死亡,最高刑也只有7年或者5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对渎职案件的处理没有体现从重从严的方针,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仅由党政机关处理,未移交司法机关。

  另外,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查办此类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期,渎职犯罪个案平均损失10万元左右,90年代中期为六十多万元,近两年已近250万元。目前,渎职犯罪还呈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渎职犯罪增多,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比例增大,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依然严重等几个特点。

  严厉惩治渎职犯罪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高检院正在加紧研究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方法和对策,从严从快查处渎职犯罪,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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