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大山审判庭开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序银因经济纠纷持刀故意伤人,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宣判后,杨序银悔恨不已,如果不是自己平时有随身带刀的坏习惯,根本不会落得如此下场。
32岁的杨序银来自四川乐至县,2000年8月开始,杨序银带领二十多民工承包了李沧区桃园村第六石场。为了防身,他平时有随身携带匕首的习惯。今年1月1日下午4时左右,杨序银在石场办公室给民工开工资,因石场的一台柴油机被损坏,杨序银认为负责维修机器的民工巩某对此负有责任,指出要扣巩某的工资。巩某当场表示不服,两人争吵起来。后来,两人一直吵到了杨序银的宿舍,并厮打起来。两人越打越凶,杨序银掏出随身携带的双刃匕首朝巩某身上连刺两刀,巩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序银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针对此案,一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谈到,现在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随身携带匕首等利器,说是为了防身,但就是这种行为往往为酿成大错埋下了祸根。许多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前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因一点小的冲突,一时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防身的利器就成了伤人的工具,引发一起起恶性刑事案件,酿成犯罪。案件发生后,除了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铸成了自己一生的悔恨。(淑华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