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货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17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给付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货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五元,于2001年6月15日前还一百五十万元,剩余货款于2001年10月30日前每月分次偿还。
二、如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未能付清全部欠款,则需向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加付违约金十万元。
三、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对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据上交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