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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与“引用”
2001年05月23日 00:57:35
魏明伦称颂余秋雨的信中,谈到梁晓声的一篇文章,说梁在该文中“引证典故”时,将“二桃”错写作“一桃”,又误解了该典故之义(见台海出版社出版《文化口红》第343页)。这里,“引证典故”之“引证”,用错了。

  引证,引据前事或言论以证实自己的观点或看法,也就是引用事实或说法作根据。行文中采用典故或言语,为“引用”或“征引”,一般不作“引证”。魏明伦的“引证典故”,其实应作“引用典故”。

  当然,引用也是为作者观点或看法作依据之用,但“引用”“引证”用法有不同。引用,即采用,如《清会典》有“引用律文”语,顾炎武《日知录》有“引用佛书”语,如今常说的有“引用某某语录”、“引用某某文章”。而“引证”为不及物动词,如《南史》有“博议引证,前贤罕有其例”语和“引证通析,无复疑滞”语,《闻见后录》有“学者于文用引证,犹讼事之用引证也”语。可见,能说“引用××”,而不能说“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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