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表明,在美国的中小企业中,约有68%在第一个5年内倒闭,19%可存活6-10年,只有13%寿命超过10年。中国的中小企业又如何呢?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联合课题组最近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引人思考。
研究报告表明,我国仅有三成左右的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成长潜能,而七成左右企业的发展能力是很弱的。
症结何在?
自身存在劣势
一是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同大企业抗衡;二是由于资信较差,不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且融资渠道少;三是产品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弱;四是管理不规范,体制不健全,妨碍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劣势,就是其成长性弱的内在原因。
中小企业自身固有的优势,决定了多数中小企业无法独立地生存,而必须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成为大企业的配套企业或附属企业。但是,我国仍有相当多的大企业仍在实行“大而全”的体制,盲目追求纵向一体化或横向一体化,忽视同其他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使得中小企业即便想“攀龙附凤”,也“无龙可攀”、“无凤可附”。
另外,中小企业自身也在搞“小而全”,盲目追求独立经营,“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不切实际、不顾条件地同大企业竞争,以杂牌来对抗名牌,往往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举步维艰,甚至遭到淘汰。
再者,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割状况非但没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又大行其道,形成了分属于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分工协作的严重障碍。还有就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发育度低,企业普遍缺乏信用观念,履约率低,交易成本高,也妨碍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
产权制度不合理
目前的中小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很低,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成为中小企业的主体。但是,研究报告认为,目前我国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也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是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的产权属于一次性博弈制度,即企业职工同集体企业财产之间的关系是一次性固定下来的,不受企业职工流入和流出的影响。这种封闭性的产权制度,给职工进入或退出企业的行为造成障碍,不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竞争力的提高。
其次,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中国的私营经济一般实行的是家族企业制度,企业主要职务由家族成员担任,经营决策权集中于企业主,企业行为主要以伦理道德规范来替代经济行为规范的制度。在家族企业制度中,家族等级制度,家庭成员间的忠诚、凝聚力和相互信任关系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本和道德风险,适应了企业草创时期的需要。但是,家族企业制度注定是与小生产或小规模经营相伴而生的,它不适于企业规模扩大后的经营管理的需要,限制了规模较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歧视性的政策环境
研究报告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政策环境在总体上对中小企业持歧视态度,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在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特别是国家在现阶段仍然在大规模地实行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由于中小企业一般都是非国有企业,自然就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实力弱,地位低,与大企业相比,遭受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要严重得多,经常成为人人都想吃一口的“唐僧肉”。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无法成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二板市场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但是,我国二板市场到现在也没有建立起来,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私营中小企业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更加严重。私营经济的财产理应属于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本企业的财产。这一属于天经地义的道理长期以来在法律和政策上却往往得不到体现。许多政府部门视私营经济为“没娘的孩子”、“软柿子好捏”。私营企业的外部环境仍然受到种种限制,资本积累缓慢,规模和实力不能迅速提高,并且往往因担心政策变化而缺乏长期发展的动力。
研究报告同时指出,近年来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出台了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国家有关政策要真正发挥效力,尚需时日。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