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日前在参加北京大学创业投资国际论坛时表示,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将设立投资基金的相关赔偿条款。
厉以宁指出,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应当有民事责任。证券法在这方面是有不足的,重惩罚而忽视赔偿。《投资基金法》则包含有关赔偿的条款,因为违法者害怕赔偿。
厉以宁说,赔偿的条件有以下四类情况:一是设立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二是基金单位或份额设计错误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三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法、违契约、违常理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四是操纵交易、欺诈。(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