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我国古代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许多朝代制定了禁赌法令———处罚办法包括杖刑、流放、杀头,等等。
战国时期《法经》明文规定:“士民赌博者,处‘罚金三币’;太子赌博,则处以笞刑三十,以示惩戒。”
秦代,李斯代秦始皇制定法律,对私下设赌的官民脸上刺字,还要“挞其股”。
汉初,禁赌的重点着眼于官吏身,汉武帝时,有个叫黄遂的官员,因赌博案发,结果被处上枷劳役终身。
唐代,对于聚众赌博者不但要打一百板,还要没收家里的“浮财”。京城是举国的门面,在这里设赌场者,一经抓获定斩不饶。
明代,对赌博分等治罚,官吏参加赌博者罪加一等,初犯且以娱乐形式设赌要受杖刑;惯赌要治以重罪。
清代规定凡官吏参与赌博,要“革职枷号两月,鞭一百”,并且“不准诉赎,永不叙用”。
我国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为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