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浙江讯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村民蔡张友在为别人关闭液化气瓶时,不幸因煤气爆炸受重伤身亡。去年11月,蔡张友的家属和液化气瓶主杨国新就如何赔偿经济损失打起了官司。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二审判决,由杨国新偿付给蔡的家属21321.64元。至此,这起曾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见义勇为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蔡张友在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杨国新船上的液化气在泄漏,为避免杨的损失而去其船上排除险情的行为,有为杨谋利益的意思。
因此,在不能证明蔡张友之死系本人过失的情况下,蔡张友为管理杨国新的事务而受到的损失,不管杨国新对此损失有无过错,均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同时,法院还认为翁某和倪某在此事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杨国新本人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5596.64元。
杨国新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是,二审认为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判决杨国新偿付给蔡的家属2132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