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亿万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婚姻法,在1980年曾作出修订后,昨天再次作出重要修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
员长会议决定将这个草案交付本次会议表决。在李鹏委员长的主持下,出席昨天下午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有关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若干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家庭制度和离婚制度更趋完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上,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也比原有的规定更加具体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