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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聘用合同中有陷阱
[04月28日 04:09]
一是“空头支票”。用工者只是与劳动者订个口头协议,当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或打官司时,陷入“口讲无凭”的陷阱中。

  二是“残缺不全”。没有按劳动合同标准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签订,合同当中不是少了这条,就是缺了那块。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全面维护。

  三是“填空题式”。虽然合同书是劳动部门颁发的规范文本,但合同中应填写的项目没有填上,却用替代、欺诈、胁迫的手段使职工签名,这为用工者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埋下陷阱。

  四“模糊概念”。对一些合同项目采取笼统的方式填写,一旦发生纠纷,实际操作起来模棱两可,根本无法具体执行,使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五是“押金合同”。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合同中增加不合理或违法的收费项目。如抵押金(物值)或保证金、风险金、培训费等等,利用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耻地“合法”扣留这部分钱款。其实,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不但不能收取上述金额或物品,一经查出,将按所收抵押金(物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六是“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企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等行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七是“卖身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苛刻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

  八是“金屋藏娇”。按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鉴证部门收藏,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用工者把三份合同全部由自己单方收藏,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拿不出依据。

  九是“阴阳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用以约束劳动者。

  十是“偷梁换柱”。有的用工者与劳动者签试用期协议,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把试用期独立出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是“霸王合同”。上述几大“恶招”均以隐藏的手段进行欺骗,而有的用工者则是明目张胆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即在合同中,擅自删改或增补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摘自《湖北科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