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1.gif (2897 bytes)title2.gif (2626 bytes)title3.gif (3533 bytes)
首页>>青岛晚报>>十二版
 
惩治金融犯罪难在哪里
透视一起金额巨大的贷款诈骗案
(04/26 10:32)
浙江省日前破获了一起金额巨大的贷款诈骗案。此案中值得关注的是,案犯是假借承包的名义,获得贷款的资格,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用于个人还贷和挥霍,然后将债务转嫁给发包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据悉,这种犯罪手段已经形成一种模式。

  据有关部门分析,这种金融犯罪中“合法行为”的魅力吸引了不少不法之徒在实施犯罪中都采用类似的思路。

  个人借了钱公家来承担

  1995年8月,浙江省桐庐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把其下属的长运大酒店承包给该县钟山乡人叶剑经营。

  1998年10月,叶剑因交不出承包金,总公司就诉诸桐庐县人民法院,终止承包合同。结果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发现了令发包单位大吃一惊的结果。

  长运大酒店在叶剑承包期间,不仅没有什么起色,反而出现了巨额的债务。

  这些债务都是叶剑用长运大

  酒店的名义,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县财政局以及个人借款造成的。借款总额高达315万。还有162.9万没有归还。

  值得关注的是,长运大酒店是一个非独立法人企业,长运总公司根本就没有授权给叶剑进行贷款,叶剑也不具备贷款的资格,面对这凭空出现的借贷款,长运总公司不知所措。

  政法机关查明,叶剑在没有贷款证的情况下,伪造AAA级企业资信状况,虚构借款理由,向个人、财政局、桐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大量借款达315万元,全部用在了挥霍或归还叶剑开办的平安酒家的债务上。

  叶剑被捕。在后来的审判中,他被以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合同

  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1999年2月,桐庐县信用联社、财政局和两个个人债权人同时因叶剑的债务向桐庐县法院起诉长运总公司,要求归还借款。3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长运大酒店在承包期内的债务应由叶剑偿还。但是长运大酒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没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桐庐长运总公司作为酒店的开办单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叶剑归案时已经找不到任何资产,这样,他所欠下的巨额债务实际上就必须由长运总公司承担了。

  作为负担很重的国有企业,162.9万的本金及其利息对长运总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关键是对这样的莫名其妙的“连带清偿”感到很是冤枉。

  犯罪早有预谋银行管理不严

  审判叶剑案件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乾发认为,叶剑的诈骗手段很像近年来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思路。先是办一个企业,实际上并不是通过正当经营来赚钱,而是以此企业为载体,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贷款后再想办法制造经营不善破产的假象,将贷款据为己有。而承包企业就是将贷款的责任转嫁给发包单位,挖国有资产的墙角。

  来自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叶剑的诈骗早有预谋。1995年5月,叶剑用早已注销的平安旅馆的营业执照,通过县工商局某工作人员,虚填了一份平安酒家的营业执照,然后,以此执照通过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王瑞鸿(朋友关系)申请办理开户贷款。他还与王瑞鸿事先商议,以平安酒家名义所贷的款,待其承包桐庐长运大酒店成功后归还。

  3个月后,叶剑承包了长运大酒店,他以酒店装潢需要购买材料为名义,虚构事实,先后9次从桐庐信用联社营业部,用以贷还贷方式,骗取贷款累计161万元。而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明知叶剑没有贷款证,也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具备任何企业信用等级的情况下,受王瑞鸿的授意,违反发放贷款规定,未经资信调查,虚填信用等级,与叶剑签订借款合同,为叶剑发放了贷款。

  1996年5月31日,叶剑为归还平安酒家的个人欠贷款,以长运大酒店装潢进材料为理由,从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借款30万元,被直接扣划归还叶剑以平安酒家名义所贷的欠款29万元,另一万元划入平安酒家账户。此后,叶剑采用同样的手法,从信用联社不断申请多笔借款,归还自己所欠的信用联社的贷款。

  更加蹊跷的是,案发后法院认定叶剑有一些债务,是从王瑞鸿手里借来的私人借款。王瑞鸿在即将调离营业部主任岗位时,要求叶剑归还其中一笔借款,叶剑就以长运大酒店进材料的名义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在未作资信调查的情况下,按照王瑞鸿的意见,与叶剑签订了借款合同。叶剑用这笔钱归还了一笔私人借款。为了还这笔贷款,叶剑又以长运大酒店购买材料名义向信用联社再次贷款。到案发时,叶剑还欠私人借款47万元。而这47万元在案发时没有任何借款凭据,是王瑞鸿叫叶剑赶紧补写借条,盖上长运大酒店的章。

  这就等于是同一个债权人,用自己的一个身份,向人借钱,又换一种身份,向同一个人借钱来还上次借的钱,而最后,这笔债务就落到了给他第二个身份的人身上。

  狗儿为何钻得进只因篱笆没扎紧

  王乾发认为,叶剑的诈骗手段非常拙劣。只要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稍有点责任心,按制度调查一下贷款的使用情况,就不可能将钱贷给叶剑。假如不是王瑞鸿的配合,这种明显的贷款诈骗是不可能发生的。

  这一判断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中得到证实。不愿意资产不明不白流失的长运公司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立案审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不该由长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关键是在审查中,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还有一个重大嫌疑人,桐庐信用联社营业部原主任王瑞鸿有与叶剑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操作假如借钱给他的人不配合是做不到的。营业部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叶剑的借款合同由于没有发包单位的授权属于无效代理,长运公司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结论在省高院审理叶剑不服一审提起的二审诉讼中再次得到了验证。审判庭在判决维持对叶剑判处无期徒刑的原判同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在审理叶剑诈骗案的过程中,发现原桐庐县信用社营业部主任王瑞鸿涉嫌参与叶剑的贷款诈骗共同作案,建议对王瑞鸿立案查处。为什么这么明显的犯罪嫌疑却迟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反应呢?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首先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假如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由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案发后,长运公司向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报案,要求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王瑞鸿立案查处,县公安局未予立案。县检察院也一直没有什么反应。记者到桐庐采访时,县检察长对记者说,情况他们也了解,但是发立案监督书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表态是他们一直在调查中,并没有得出结论。记者到县公安局采访时,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烈表示案子在办理中,其余无可奉告。当记者第二次到县里采访时,几个部门的负责人都“出去了”。这样,法律在这里拐了个弯,留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空白。

  案发至今已经有两年多了。直至近日,在省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下,王瑞鸿才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而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王瑞鸿一直在信用联社的重要岗位上工作,居然还一度担任监察部门的负责人。而长运公司却由于此案已经被执行了大量的资金,造成实际上的损失。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按照法律,刑事优先于民事,在叶剑诈骗案件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民事是不应该进行的,这是一个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常识。

  长运总公司党委书记刘金根愤怒地说,为什么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对国有资产几乎是明抢,这里面有文章!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位被各方面“忽视”的王瑞鸿有一个重要的身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亲弟弟!

  法律问题需要完善

  有关办案人员在分析此案时说,对这种犯罪态势的遏制,关键是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和金融队伍的建设,假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足够的岗位责任心,大部分金融案件就不可能发生。近些年金融犯罪案件愈演愈烈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犯罪人内外勾结,侵占国家财产。假如钱库的钥匙掌握在别有用心的人手里,怎么能保证金融安全呢?假如对金融机构的涉案人员由于其背景、靠山而不加惩处,即使对叶剑之流已经严加惩治,又能产生多少实际意义上的惩戒效果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很多犯罪人之所以热衷于这一套路,在于贷款诈骗有时与贷款纠纷很难区分,由于伪装的成功,诈骗手段可以伪装成合法经营但不成功,造成贷款不能还,作银行呆账处理。

  当事人尽管造成资金大量损失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最坏才不过是贷款诈骗,判上几年,却赚了一大笔钱,从成本回报来说,很多人觉得还是划算的。对参与诈骗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说,大部分人根本得不到追究,即使追究了,也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或是玩忽职守罪,量刑很轻,犯罪成本很低,而回报却很丰厚,最严重也就是共同犯罪。无论是谁,只要把银行贷款取出成为现金,轻而易举就能转移掉,政法机关根本追不到这笔钱,最后落入私人钱囊。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宽松的法律环境是造成这一犯罪势头猖獗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