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1.gif (2897 bytes)title2.gif (2626 bytes)title3.gif (3533 bytes)
首页>>青岛日报>>七版
 
“沉默权”的由来
[04月26日 01:23]
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了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沉默权是其重要原则之一。此后,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在其宪法修正案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美国还通过案例从程序上保证了沉默权的实现。

  1963年3月3日,美国青年米兰达因劫持、强暴少女被判50年监禁,他对此不服,以自己在写供诉书时,警察没有告诉他此材料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宪,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遂宣告米兰达无罪。从此在美国确立了一项重要程序规则———米兰达忠告规则。任何人不被迫自证其罪以及告知沉默权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二战后不仅在世界各国普遍确立,其精神也被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确认。摘自《河南法制报》

 

 

下一篇:

在外国看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