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自己被单位一次性买断工龄后,单位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收入是否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昨天,家住市场二路的周清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困惑。
周女士介绍说,自己在我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今年初,企业因改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买断她10年的工龄,同时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事后,企业的财会人员通知周女士缴纳8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部门。据介绍,国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记征个人所得税。但如一次性取得的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将不记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超过3倍的,将全额记征个人所得税。
去年,我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72元,其3倍为30216元,周女士应当按4万元的标准记征个人所得税。(记者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