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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千万赔偿先付十二万诉讼费
王军霞一审被驳回
[4月4日 2:54]

武雪梅

本报讯记者日前获悉,奥运冠军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索赔千万元一案因一审请求被驳回,已上诉至辽宁省高法。

  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B6版以整版登载王军霞挂着奖牌、右手高举鲜花的画面,王的右手部位有两盒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茶”香烟,其下是“忠告市民:吸烟害人害己”。王军霞据此要求昆明卷烟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1000万元。

  昆明卷烟厂答辩认为,自己不是这一侵权广告的发布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发布这一广告。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该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该广告又不能反映对原告有污辱、诽谤的情形,因此驳回王军霞的诉讼请求。原告遂将此案上诉到省高院。

  王军霞上诉说,此广告未经上诉人同意,使用上诉人肖像为被上诉人在香港《大公报》上做香烟广告,侵犯了上诉人的肖像权。一审却未能予以认定。在一审时,被上诉人的答辩主张是没有证据支持的。面对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却予以确认,是错误的。

  据悉,王军霞已为两次诉讼支付12万余元费用。(武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