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号别墅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任何掩护手段。”主审这个案件的李天民介绍说:“不像一般歌厅、发廊或洗浴中心等有别的服务业做幌子,它纯属于一个性服务场所,用旧社会的话来说是个‘窑子’,就是个妓院。”无独有偶,当时见诸报端的关于“七号别墅”的简短消息中也曾重新启用过“妓院”这个被历史注销的名词。
关于‘七号别墅’的客人们,李天民认为:“这些人基本都是掌权的,我估计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公款消费,因为别墅内记录消费收入状况的很多单据都销毁了,没有账,当时就只有从刘春洋的库房里翻查出1999年5月29、5月30日两天的账单来,收入是10万元,一天5.3万,另一天4.7万。在别墅内一般是找一个小姐1100元,过后小姐跟老板刘春洋各得550元。别墅里的服务花样很多,还有‘双飞’(同一客人找两个小姐)、‘冰火’、‘波推’等。所以,如果是日收入达到5.3万元的话,那就证明当天起码接待了50个客人。”但是这些人,特别是谁付的钱,很难找到证据,因为刘春洋他们通常为客人起代号,整个是一笔糊涂账。
那些落网的50多名客人基本被处以行政处罚,至少双开,并劳教三个月到一年不等,身败名裂,政治前程更无从谈起。一些官员和商界人士,竟然把丑恶的嫖娼行为当成一种社交手段,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惊讶。
从1999年3月18号开业到6月2号,除了其中严打期间休业5天外,七号别墅接待了600人次的客人,他们的慷慨让刘春洋不仅收回了房租等成本,而且所获也绝对不在少数。据说在那里的小姐工作不到三个月,收入最高者就已挣得十几万。客人们一般支付现金,偶尔也支付单位支票,每隔一段时间,就由范少峰把支票拿到刘春洋的前老板齐建明那里换成现金,齐从中收取10%的劳务费,这些支票基本上都属于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