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岚县“割舌”案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兴县法院对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和干警杨四成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岚县公安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除已付的16万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
这个一审判决和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上,一审判决值得质疑。其中一条就是:为什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3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解释,被害人李绿松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一审法院只判处岚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字不提,是被害人李绿松放弃了这项权利,还是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不予承认?(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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