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岛知永电源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知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城阳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知永公司败诉。
1998年2月22日,李某下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城阳交警大队作出了李某与另一肇事者负有同等责任的认定。同年8月4日,经劳动部门鉴定,李某为工伤十级。
去年8月,城阳区劳动仲裁委据此裁决李某应享受工伤待遇,由知永公司支付李某伤后所花医疗费用等一万余元。知永公司对此有异议,请求城阳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确认。依据有关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知永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住院期间工伤津贴共计18661.3元,并为李某安排适当工作。知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许城贵)
采访附记
获悉此案后,本报工作人员咨询了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答复称,关于工伤的认定,劳动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此规定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另外,企业如参加了职工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