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市北区一专业广告摄影师孟凡三诉青岛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孟依法获得了1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据了解,这是孟自去年以来第七次打“官司”获胜。可谓近年来我市著作权案件中、“私人”作原告并均依法讨回公道次数最多者。
在昨日的法庭上,原告孟凡三诉称,原告接受青岛两木业机械公司的委托,由原告为两单位设计制造了广告宣传品。原告2000年底发现,被告青岛某工贸公司根据销售新产品砂光机、防火板成型机之需要,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杂志上连续宣传其自身产品时,未经原告允许使用了原告为青岛两木业机械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品部分内容。原告遂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等人民币4.5万。在法庭上,被告承认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经法官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原告孟凡三由此又一次依法维护了自身拥有的著作权。
据悉,孟凡三目前还正在着手起诉另外5家公司,就这些公司擅自使用他的摄影作品或设计的广告宣传品依法“讨说法”。(戴谦吴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