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备受人们关注的“五月的风”著作权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即判定青岛正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正杰公司)及正杰商亭个体工商业主苏某侵犯了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天笠公司)的著作权,对天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更多经济损失赔偿等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此案是围绕我市标志性雕塑“五月的风”的一件著作权案。1997年7月21日,位于济南市历下的原告天笠公司与青岛市东海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了“雕塑设计合同”,后者选定了该公司设计的“五月的风”,雕塑方案,并制作雕塑置于“五·四广场”。1999年7月9日,原告在山东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不久,原告在青岛发现苏某开办的正杰商亭擅自复制并出售“五月的风”小型雕塑,上面且标有“正杰环境公司赠‘五月的风’或‘青岛正杰环境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原告认为二被告苏某及正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等。
受理此案的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正杰公司和苏某停止制作或委托制作、销售“五月的风”雕塑模型;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青岛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千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中的赔偿数额等而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天笠公司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该作品不是一个普通作品、而是一座城市标志性雕塑作品,天笠公司在将该作品交付青岛市东海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使用、并获取作品设计报酬后,便失去了基于该作品而获利的机会。鉴于本案中没有该作品的其他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为了达到惩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目的,根据认定的事实,正杰公司及苏某所获利益应支付给天笠公司。因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谦曾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