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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者,治安责任不轻
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
[3月9日 1:54]

本报记者

本报讯为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市政府近日特颁布施行《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

  《通告》要求,单位和个人出租、承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旅馆业除外)居住,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出租的房屋应当合法,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不得出租。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通告》指出,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通告》指出,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合法证件;其中,暂住人口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通告》还指出,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擅自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对单位和个人出借、借用房屋居住活动的治安管理,适用该通告规定。

  《通告》要求,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出租、承租或出借、借用房屋,但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本通告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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