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受到性骚扰被迫出走的打工女徐某(本报昨日曾予报道)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记者昨天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市公安局法制处有关人员介绍,本报报道的这名老板的行为,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四项“侮辱妇女,处治安拘留15天以下、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理,但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注意取证。市中级法院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介绍,性骚扰的受害人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
打工女徐某的男友昨天告诉记者,徐某现在采取了“逃避”的态度,躲在胶州不愿和他接触。但他的态度非常坚定,一定要劝说她站出来借助法律惩罚那个老板。(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