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吉争曾宪权
检察机关查明,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5月,张某采用伪造材料单、骗取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复印发票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95.9万元,其中37万元被她买房子、买汽车而挥霍一空;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张某还利用分管单位现金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87万元公款挪给某公司。
市中级法院将择日宣判。(于吉争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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