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宗伟
四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志远等六名学生的行为属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第50条约定,六学生应向“金源”支付违约金共计10.4万元。同时,“金源”应向他们支付离职前的加班费及未领取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他们补办劳动保险手续,并退还学生的有关证件。两者相抵后,6名大学生还须向“金源”共交违约金9.5万余元。
对此裁决,6名学生不服,当场表示要起诉到法院。(记者刘宗伟)
下一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