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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公允、客观的职业准则,记者也采访了本案被告方华麟集团的代理律师孔鹏。对于本案的拖期问题,他提出两点解释:一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麟集团提出管辖异议(华麟认为:“华麟”的主要营业地区是在宣武区,朝阳法院无权审理此案),处理这一异议需要时间;二是此案的事实虽然清楚,但从法律适用上讲,却是有争议的,即使现在已经判决,被告方提出的异议并未得到解决。
孔鹏认为,此案至少有三点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一是影视作品的肖像权有没有单独主张的权利?如果影视作品中的所有人物肖像都可以单独主张,将造成影视作品不可再使用的问题。他认为,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名人与普通人的肖像权应该是一样的。二是一直到最后,原告也未能举出美福乐产品广告是华麟集团所制作的证据。虽然很多人推论华麟产品广告一定是华麟集团所做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推理。广告产品的生产者和广告主是两个法律概念,尤其是在生产者和经销者脱钩的情况下。三是美福乐广告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减肥明星刘女士接受采访,而崔永元的出镜是节目组成部分,无法摘除,这是事实,并非虚假广告。
对于诉讼费承担比例问题,孔鹏指出,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法院是按诉讼标的而定的。崔永元提出的180万元经济赔偿中的170万元未获支持,换句话说,他的大部分经济方面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所以得负担大部分的诉讼费。
孔鹏一再强调,这个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很有争议,其中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