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职工在单位被同事打伤住进医院,单位先是答应给他“工伤”待遇,后来却中途变卦,职工为此打起官司。昨天,李沧区法院作出判决:单位必须按“工伤”待遇处理。
1999年3月26日,逄某被单位同事打伤住院,当派出所立案准备处理时,单位出面调解,答应给逄某“工伤”待遇,并给派出所发了一份公函,派出所终止了调查。逄某出院后要求单位补交医疗费,兑现住院期间的“工伤”待遇。某负责人却称,逄某的伤是打架引起的,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能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逄某因殴打事件受伤,并不属于工伤,但其所在单位既然给派出所的公函中承诺按工伤待遇执行,属自愿行为,不得随意变卦,必须按“工伤”待遇处理。(记者于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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