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洪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当时原告当事人到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挪凳子,凳子的腿和面分离了,一下把手夹了,缝了3针,大夫本来说要观察一下过敏反应,结果还没有观察完,饭店就催着结账,当事人只好回去结账,回来时浑身过敏。后来输液、打破伤风针,而经理却一直没出面,当事人愤而起诉,结果获赔精神赔偿金1000元。
主持人:法院是怎么认定该案精神损害赔偿成立的?
张洪莉:一方面是饭店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更主要的也是对饭店的惩罚,因为饭店人员对顾客的态度太差。
现在的人们有各式各样的欲望要求,精神上受到刺激了,应该赔偿。前些日子,有一个当事人在某快餐厅吃汉堡包时,里面有一根长头发,吃了一半才拽出来。当事人找店方,他们说顶多换一个汉堡包,但当事人认为这是对他的侮辱,所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社会发展了,不能单纯从狭窄的范围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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