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某与李某都是青岛某高校的退休教师,两人在泰兴路1号承租的房屋是“团结户”。根据该校分房委员会的规定,该房屋前厅、厕所及走廊由两家合用,并各负担一半租金。李某分得此房后,将此套房内的前厅部分面积自行隔断,由其自家使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虽经该校有关部门调解,但李某一直没有拆除隔断。
法院认为,李某未经张某认可,擅自对共用面积进行隔断自用,侵犯了张某的共同使用权,应停止侵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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