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包二奶”、“纳妾”等现象的发生呈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已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婚姻家庭的侵害不容忽视。它使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不稳定越积越多时,则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同时,还易诱发贪污腐败,导致人民的不满情绪。
新婚姻法草案中,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并且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扶助。新规定意味着“包二奶”是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最高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可是,“包二奶”的人很少有登记结婚的,也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并未公开同居,所以在司法中取证困难,实际受到处罚的并不多。
现在好了,按草案中规定,包养二奶但未构成重婚等的行为也被纳入违法行列。同时,新增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也增加了制裁的内容,规定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制裁家庭暴力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施暴者的手段越来越残忍,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柴油烧、关禁闭、捆绑、跪地、饿饭、赶出家门等等。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最为严重。此外,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越来越多,如本报日前报道的李沧一丈夫因家庭琐事连捅妻子9刀一案,即为典型案例。
婚姻法在修订过程中,第一次把制裁家庭暴力写入草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就是为了对越来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的原因复杂,如封建夫权思想,妇女的经济地位低,施暴者综合素质低等,但现行法律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较轻的伤害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以前“打老婆”是家务事,清官也难断,现在明确写进婚姻法,“打老婆”也是犯法。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怎么办?以往人们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拿这没办法,现在则不一样了。家庭成员中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的帮助,而司法机关也有责任进行帮助。
草案中新增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起到了保护作用,对家庭暴力加大了制裁的力度。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草案中,新增了关于无效婚姻的内容。
目前中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形式。这些违法婚姻的存在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还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例如,结婚不登记使早婚现象难以控制,进而又会造成超计划生育问题;买卖婚姻致使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屡禁不止等。
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婚姻当事人请求解除这种不合法的婚姻时,因为现行婚姻法缺少有关无效婚姻规定,司法机关只能将这些不合法的婚姻以离婚方式解除。离婚在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也只能按照离婚的规定将双方的财产以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对双方当事人中某一方不利。
除此之外,草案还增加了因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的规定。在实质上,我们的新婚姻法草案已经完全接受了婚姻契约的观点,并且把离婚分为有效、无效、撤销3种状况,使司法实践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科学。
但是,几位法律界人士也提出,胁迫结婚可以撤销,草案却对欺诈结婚没有进行相应规定,这似乎不太全面。
改革夫妻财产制度
面临离婚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难题,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明确,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财产,这有时难免产生不公平现象。
新婚姻法草案鉴于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具体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草案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是,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约定财产,草案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甲与乙夫妻感情不和,酝酿着危机,甲的父母在去世时,通过遗嘱指名留给甲一大笔遗产。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这笔遗产属于甲和乙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必须进行分割。除了上述例子外,日常生活中更常见的就是房屋、一方因身体受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按照现行婚姻法,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必须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极不公平,造成很大的混乱,对此当事人往往意见很大。
参加讨论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婚姻法草案中对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是一大进步,考虑了生活中一些非常态的因素,适应了现代社会多元化的要求,比较公平、合理地处置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婚姻遭遇挫折的老人纷纷选择重新组织家庭,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现象却越来越多。
我市一位六十多岁的退休干部徐老的妻子死去多年,自己一人含辛茹苦将3个孩子带大。孩子纷纷结婚成家后,自己独居的徐老经人介绍,认识同样早年丧偶的一位老教师,两位老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决定结婚共同生活。谁知,3个子女得知后坚决不同意,担心徐老所住的一处三室一厅的房屋和积蓄会被老教师“沾光”,3个子女纷纷表示如果父亲再婚,将从此不再承认父子关系。最后,迫于无奈的徐老只好与老教师含泪分手。
新婚姻法草案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些内容成为法律条文后,老年人再婚时如果再遇到子女的干涉,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受理和判决时也有了法律依据,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老年人的利益。
“感情破裂”有了标准
现行婚姻法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到一方要求离婚的,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掌握尺度时,只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衡量,《婚姻法(修正草案)》则增加了这部分内容。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草案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草案中的规定更具有权威性,这样极便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和掌握,增强了法院在审判时的操作性。
离婚:有过错方要赔偿
新婚姻法草案中在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作出了更为科学的规定,首次确定了过错赔偿原则。
新增的具体规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