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敞开”接收研究生
今年我市规定,对毕业研究生,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并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其中,国家机关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随时参加考试录用;事业单位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编制计划限制。(二)本专科生可落户市区
对国家统招、委培、定向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单位。对国家计划内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暂无接收单位的,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办特聘工作证,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对我市紧缺急需、专科专业的国家统招专科毕业生,只要落实了就业单位,也可进市内四区及高科园落户。(三)限制接收中专生
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不得接收外地和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落户,五市三区也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落户。但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在五市三区之间相互调剂。对紧缺急需、专用专业且属五市三区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可在市区择业并办理就业手续,户口落回生源地,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特聘工作证。(四)部分师范生可自主择业
师范类毕业生根据师资需要,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安排就业。对于长线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到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五)派遣报到时间要记清
毕业生派遣期为2年(自毕业之日起算),对到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继续上学深造且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中专毕业生,须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保留毕业生的派遣资格3年。毕业生的报到时间截止到9月底,其中,师范类毕业生报到截止时间为7月底。(六)农村就业可当公务员
鼓励毕业生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各区市要选调10至20名大专以上(七区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选调的毕业生通过市人事主管部门考试录用后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农村工作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存放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进区市、乡镇公务员队伍。对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生源的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派出所。(七)自我创业有优惠
鼓励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经确认后由市工商部门免除创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费减半收取。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免收其国家法规规定外的所有费用两年。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后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八)鼓励去非公单位和西部
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手续。
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对积极参加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九)证件材料照章办理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推荐信的原件为根据,凡持复印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手续。院校和毕业生要为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推荐材料,如发现虚假材料,任何单位都不能接收。
毕业生的档案材料须由学校转递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至市教委就业办。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对没有档案及没有毕业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及各地驻青单位)向学校发出的毕业生接收函,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控办鉴证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十)见习期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毕业生的城市增容费、捐资助学费、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应及时为见习期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