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民费某前不久买房时,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备案问题上产生争执。开发商拒绝卖房给他,除非他赔礼道歉。
费某于2000年11月9日与某开发公司签定合同,并交纳了购房预付款。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说,该购房合同需要到房产局备案,一周后可取到。此后两周,开发公司一直未能办妥合同的事。费某便到该公司办公室协商,双方发生争执。公司负责人表示:“房子不卖了!”争执平息后,这家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诺,10日后可取合同。
10日后,公司销售经理电话回复费某,该公司不会将此房卖给他。12月8日,费某将此事诉至市南消费者协会。
到前天,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本报记者与这家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认为费某有辱骂公司经理的行为,要买房,除非先赔礼道歉。费某则承认自己情绪确实激动,但没有骂人。市南消协的同志表示将再次出面调解此事,当事人双方都让一步,事情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