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收费停车场丢了车,停车场要作赔偿。近日,市北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一审判决,广饶路小区停车场赔偿车主经济损失3.3万余元。
1998年始,青岛安迅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鲁B08369车场,该停车场隶属于青岛吉利物业管理中心。1999年11月21日晚,该车的驾驶员将车停在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地点,交纳了3元钱看车费。第二天早晨,驾驶员提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由此引起纠纷。“安迅”公司3名发起人将吉利物业管理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对丢失的车辆给予赔偿。吉利物业管理中心则认为车辆被盗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停车场寄存、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开办收费停车场派专人收费,停车小票足以证实停车人已把保管物交付给看车场的管理人员,作为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财产安全停放。由于停车场管理人员疏于防范,对提车人的身份未尽到注意核查的责任,致使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吉利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淑华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