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一民事案件:利用欠条上一个“还”字的两种意思而想赖账的王某,被判清偿欠款。
据介绍,1999年5月,市民罗某为王某代销绣品,1999年6月7日,王某收到罗某的退货,双方对账后,王某欠罗某预付款15562元整。为此,王某写下一纸欠条,上面写明“今收到罗某退货,货款总价值一万六千元整,还欠罗某货款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二元整。”谁知,就是这张欠条上的“还”字,使两人两次走上法庭。去年1月份,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罗某欠条所写款额并支付利息。
但王某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欠条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已经返还货款15562元,“还”字应念“huan”,而不是“hai”,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某欠罗某退货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某应及时清偿欠款,并支付拖延付款的利息。(淑华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