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市内四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项目的配套设施及室外环境工程必须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否则将视同质量事故。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的房地产开发热不断升温,住宅建设竣工面积逐年增多。但是现在小区内住房虽建好,居民已经入住,但小区内道路没有硬化、绿化跟不上、路灯不亮等问题一直久拖不决,居民对此反映强烈。
根据规定,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本着“谁开发谁建设、谁投资谁配套”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或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均视同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将按有关的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并由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了配套设施登记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的初始登记,物业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入住手续。(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