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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辦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禁止“釣魚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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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20 15:36:29 人民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記者王偉健)湖南立法禁止政府行政中的“釣魚執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4月17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裁量權的省級政府規章。

    湖南省出台的這個《辦法》,首次提出和確定了行政裁量權的“綜合控制模式”,重點對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和行政獎勵等八類行政行為的裁量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對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

法”、“放水養魚”、“頂格罰款”、“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行政執法中的頑疾,這個《辦法》開出了針對性“藥方”。比如《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條對“釣魚執法”說“不”︰“嚴禁行政機關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所謂行政裁量權,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在法律法規的規定限度內作出適當裁量的選擇權。湖南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稱,任何一項裁量權都有一定幅度和範圍的自由度,而法律對行政機關怎樣行使裁量權沒有作出嚴格的規範和要求,這樣就存在容易被濫用甚至異化的可能性。行政裁量權的濫用還存在一定的隱蔽性。行政裁量權即使出現顯失公平的處理時,由于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範圍”內,就會造成裁量行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發現的情形。因此,有必要立法對行政裁量權加以規制。

    湖南曾于2008年出台實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政府行政行為予以規範。作為配套規章,《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的出台,就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防止權力濫用,盡力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杜絕行政權力的異化。湖南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這個《辦法》的作用是為了‘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湖南省行政機關‘自我加壓’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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