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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隆德縣原組織部長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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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30 15:33:20 正義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正義網寧夏3月30日訊(記者薛正儉)由寧夏固原市檢察院立案查處的隆德縣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李淑玲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3月26日,終審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淑玲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貪污的32萬多元公款收繳國庫,挪用的5萬元公款發還原單位。

    李淑玲曾任彭陽縣婦聯主席。2009年8月13日,李淑玲因涉嫌犯貪污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

明,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李淑玲擔任彭陽縣婦聯主席期間,利用虛假票據,先後6次從單位套出公款共計35萬多元,僅有3萬多元用于單位公務支出,個人侵吞32萬多元。

    2005年9月12日,李淑玲指使他人以彭陽縣婦聯在縣白陽鎮仁灣村平田整地和種植樹木為名,虛開發票,套取工程基地經費3萬多元。2006年7月31日,縣發展計劃與貿易局撥付給縣婦聯科技培訓費5萬元,2007年1月和6月,李淑玲指使他人虛開資料印刷費、講課費、培訓費和誤工補助費,兩次從單位套取10萬元。2007年7月至8月,李淑玲指使他人虛開購買機磚發票,從單位套出公款5萬多元。2007年11月30日,李淑玲指使他人編造虛假身份信息,違背縣婦聯項目貸款的目的和用途,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段,挪用公款5萬元,歸其個人使用。2007年底,李淑玲利用彭陽縣婦聯負責實施“大地之愛,母親水窖”項目工程之機,在驗收縣上實施“母親水窖”工程時,指使兩個鄉政府虛造兌付水窖和集雨場工程款花名冊,通過先付後返的手段,套取項目款1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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