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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鞍山市一檢察長入股民企侵佔千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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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19 11:24:07 中國青年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貸款的深淵

    一位檢察長入股自己的耐火材料廠曾讓吳雲富有了“借得東風水路寬”的感覺,但從這一刻開始,與趙余龍的種種“合作”卻讓他陷入傾家蕩產的深淵。

    《投資利潤分成合作協議書》簽署後,吳雲富開始到趙余龍處取協議投資的錢款。

    吳雲富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第一次是我和親戚去趙余龍辦公室取錢,趙余龍拿出了60萬元現金。”

    第一次取款時,吳雲富給趙

余龍寫了一張“收到趙余龍投資款60萬元”的收條。但隨後幾次取款時,趙余龍向吳雲富提出︰“這樣寫不好,我是國家干部,你就寫收到我父親趙有權的投資款吧。”

    吳雲富稱,趙余龍在這間辦公室分六七次共給了吳雲富投資款260萬元。

    吳雲富說,趙余龍在接受鞍山市紀委調查時,鞍山市紀委監察室王新杰向他通告調查情況稱,經過5次詢問,趙余龍承認了投資260萬元入股耐火材料廠的事實。

    2007年4月,趙余龍調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與吳雲富仍然合作。

    記者看到吳雲富2007年年底給趙余龍分紅時的收條顯示,“分得耐火材料廠利潤30萬元人民幣”,“經手人”處有趙余龍和孫波的簽名。吳雲富稱,趙余龍的簽名是由孫波代簽的。

    據調查,孫波系趙余龍的妹夫,鞍山市鐵西區十二中學校長。

    趙余龍在交給吳雲富260萬元投資款後,便向他建議進行銀行貸款。吳雲富表示,“銀行沒有熟人貸款很困難”,趙余龍稱︰“我認識鞍山市商業銀行的一個行長。我查過他,他進去後是我給拿出來的,我找他貸款他不敢不辦。”並囑咐吳雲富︰“你把評估手續弄好,評估人我來找。”

    吳雲富將評估所需的手續辦好後,耐火材料廠進行了評估,評估了1300萬元。

    趙余龍的想法是貸款1000萬元,因銀行貸款額只能是評估結果的50%,趙余龍又找來鞍山市一集團擔保了700萬元。此後,鞍山市商業銀行給耐火材料廠辦理了2000萬元的承兌匯票,其中1000萬元作為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耐火材料廠可貸到1000萬元。

    2010年3月17日,鞍山市商業銀行建鋼支行的趙行長向記者證實,2007年12月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曾在其支行辦理了2000萬元的承兌匯票。但他稱出面辦理的是耐火材料廠的法人代表吳雲富。

    令吳雲富沒想到的是,“承兌匯票發放後,趙余龍先拿走了600萬元”,實際只有400萬元投入了耐火材料廠,但吳卻還要承擔繳納2000萬元承兌匯票的利息。

    承兌匯票的期限只有6個月,即從2007年12月5日到2008年5月6日。到期後,吳雲富向趙余龍表示耐火材料廠資金周轉緊張並提出辦理延期,趙余龍稱承兌匯票由其先還,包括用于耐火材料廠的400萬元。

    吳雲富稱,償還完銀行承兌匯票後,趙余龍便說︰“你給我寫個400萬的借據吧,限你一個月還我400萬元,這一個月400萬元按3分錢利息還我。”

    記者拿到的借款協議顯示,協議雙方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甲方)和孫波(乙方)。協議規定,“甲方貸款(肆佰壹拾貳萬元)到期後,如不能如數償還乙方,甲方現有的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廠房、土地、廠內的一切設備(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生產產品全部歸乙方所有,用以償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借款期限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

    廠子在沒有產生任何債務的時候被拍賣

    一個月到期後,趙余龍帶著包括其妹夫孫波、表兄王澤仁在內的8人到耐火材料廠找到吳雲富稱,一個月的期限到了,因你沒有還上400萬元和利息12萬元,你必須和我簽個《以資產抵債協議書》。

    協議的內容主要有“甲方將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廠房、土地、場內的一切設備(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生產產品轉讓給乙方所有作為清償欠乙方的借款本息412萬元”;“甲方于本協議簽字之日將上述資產交付乙方。乙方派人進駐甲方”;“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80萬元”。

    記者拿到的《以資產抵債協議書》顯示,協議雙方仍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甲方)和孫波(乙方)。

    吳雲富稱,在《以資產抵債協議書》上簽字後不久,趙余龍、王澤仁便帶著30多人開著8輛大吉普到耐火材料廠進行強行接管,但吳誓死不從,趙余龍沒有接管成功。

    此後不久,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個星期天來到耐火材料廠,查封了正在生產的廠房,並要求吳雲富償還貸款400萬元,另加違約金80萬元,利息24萬元。至此,吳雲富欠趙余龍的欠款已增至504萬元。

    2008年7月25日,趙余龍約吳雲富在鞍山市五環賓館見面。吳雲富稱,當天他在王澤仁、孫波的強迫下作為甲方(承租方)在一份《企業租賃協議書》上簽名,而孫波、王澤仁在乙方(承租方)簽名。

    依據《企業租賃協議》,甲方將耐火材料廠租賃給乙方兩年,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的一切隸屬關系不變;甲方原以自己的名義同外部訂立的供銷合同由乙方執行;乙方聘用吳雲富負責產品的開發、技術和銷售。

    就這樣,吳雲富將耐火材料廠的公章、合同等移交了出去,吳雲富從法人代表變為每月領2700元工資的聘用人員。

    對吳雲富來講,噩夢還在繼續。

    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劉波通知吳雲富到鞍山中院進行民事調解。調解的結果是吳雲富須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將504萬欠款全部歸還原告。這份(2008)鞍民二初字第31號的民事調解書顯示,原告方為孫波。

    因已失去耐火材料廠,此時的吳雲富無力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欠款。2009年1月20日,鞍山中院又向吳雲富送達了編號為(2008)鞍執實字第127號的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所有的機器設備、房屋、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為628萬元。

    不到一年,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評估價值從1300萬元降到628萬元。吳雲富認為,“趙余龍利用職權操縱了評估”。

    2009年5月25日,吳雲富又收到了一份編號為(2008)鞍執字第127號的鞍山市院公告。公告稱︰“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所有的機器設備、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岫岩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價560萬競買成功……責令吳雲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遷出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鞍山中院拍賣耐火材料廠時(2008年2月18日),吳雲富的耐火材料廠並未發生任何債務。

    2010年3月16日,鞍山中院的劉波對中國青年報記者稱,出現“2008年2月18日拍賣耐火材料廠”是書記員輸入錯誤,實際時間並非2008年2月18日。但當記者詢問具體拍賣時間和提出查看拍賣卷宗時,劉波以相關材料已被鞍山市紀委調走為由予以拒絕。

    “我私人投資的廠怎麼歸鞍山國資委了呢?”

    鞍山中院的拍賣協議顯示,岫岩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競買了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的工商檔案顯示,岫岩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趙余龍的表兄王澤仁,企業住所在地為岫岩縣三家子鎮三家子村,成立日期為2009年2月6日。

    (2008)鞍執字第127號拍賣協議顯示,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競買了第一耐火材料廠,可按照工商檔案顯示,此時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還未登記成立。

    吳雲富稱,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澤仁,而實際所有人正是趙余龍。“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正是為接收我的耐火材料廠注冊的。”

    岫岩縣玉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岫玉會師驗字(2009)第116號驗資報告顯示,2009年9月8日,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又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950萬元,主要構成為︰王澤仁認繳400萬元佔注冊資本的40%,趙余龍之父趙有權認繳550萬元佔注冊資本55%。

    記者通過遼寧省工商局網站查詢時還發現,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目前仍是登記成立狀態,注冊時間為2003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已不是吳雲富,而是陳福成。

    一份注冊號為21032200300235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顯示,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法定代表人由吳雲富變更為了陳福成。該申請書上出現了吳雲富的簽字,但吳雲富卻對記者說,“我從未見過這樣的申請書,也從未在申請書上簽字。”

    3月16日,趙余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現在我與耐火材料廠沒有任何關系了,廠子被(鞍山市)國資委收走了。”

    3月17日,鞍山市國資委主任呂金秋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岫岩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已專屬至岫岩縣國資局。

    “我私人投資的耐火材料廠怎麼歸鞍山國資委了呢?”吳雲富就此詢問王新杰,吳雲富得到的答復是︰“這是紀委的處理結果”。岫岩縣國資局趙局長的回答是︰“我們和你不發生關系,有什麼事兒你可以找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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