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召开企业住所托管办法解读会 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青岛新闻网3月10日讯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解读会。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黄岛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相关镇街及部分商务秘书托管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释放住所资源,惠及更多企业
随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收紧,找住所难、租住所贵已成为横亘在创业者面前的一道隐形门槛。为切实助力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有效降低企业开办成本,2022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施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模式。该模式推行以来,收效显著。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今年新区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28日正式实施。
拓宽服务半径,鼓励深度合作
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呈现出两大亮点:一是放宽了托管条件,入驻企业不再局限于特定行业,只要是在新区内无需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企业,均可进行托管,扩大了政策惠及面,让更多类型的企业能够受益于托管模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登记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二是拓宽了托管企业服务半径,鼓励与托管对象共享会计、财务等人力资源,配套提供企业登记代理、税务申报、客户接待、来电转接等各类特色服务,最大限度解决企业缺少资本、人员不足等后顾之忧。
集聚促进发展,协同共创未来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不仅为企业带来了便利,还对产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托管企业的集聚效应下,大量初创小微企业汇聚在一起,形成了充满活力与创新氛围的创业生态环境。企业之间交流频繁,合作机会增多,能够充分共享资源和信息,实现优势互补,进而促进了产业的集聚和协同发展,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截至2025年2月底,新区已认定并公示了17家住所托管企业,累计为1418家企业提供入驻服务,预计节约租金、运营成本等4068余万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政策详解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通过由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多家企业住所的模式有效释放了企业住所登记资源,解决了企业找住所难、租住所贵等难题。因《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届满,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更好地服务于新区经营主体的发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对相关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28日正式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三、政策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定义,住所托管企业、托管对象的定义以及登记规范。通过对商务秘书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及住所(经营场所)的规范登记,使其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登记的显著性。登记机关在收到住所托管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制作名录予以公示。
亮点二:明确了托管对象的入驻和不能进行托管的情形。规定了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通过签订托管协议建立托管关系,明确了“在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已备案经营场所的”等五种不能进行住所托管的情形。
亮点三:明确了住所托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名册和档案管理、日常联络等制度,确保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亮点四: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有关问题解答
(一)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答:在西海岸新区内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可以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二)如何申报成为住所托管企业?
答:申报主体应满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登记所需条件,有与其从事住所托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经营范围应包含“商务秘书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申报申请后,经函告区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无异议,即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申报主体即可开展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三)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如何建立托管关系?
答: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通过签订托管协议建立托管关系,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托管的期限;
2.托管服务的内容;
3.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5.争议的解决途径;
6.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情形有哪些?
答: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1.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已备案经营场所的;
2.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3.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4.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5.登记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托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