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基层党校工作细则》和《青岛市党员活动室工作条例》
青宣网   2004-08-23 11:14:10 

各区、市委宣传部,市委各工委办公室(宣传部),市直和驻青各单位党委宣传部(处):

  为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鲁宣发[200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基层党校工作细则》、修订了《青岛市党员活动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党组织和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贯彻好《山东省基层党校工作条例》精神,按照《青岛市基层党校工作细则》和《青岛市党员活动室工作条例》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今后,我们将以此为依据,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规范基层党校和党员活动室建设,使我市党员教育阵地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2004年4月11日

 

青岛市基层党校工作细则

项目

内容

       

 

 

 

(一)

组织

领导

1、建立5-7人的基层党校校务委员会,原则上设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和委员数人;

2、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校长;

3、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基层党校的日常工作;

4、列入党委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基层党校工作2次以上;

5、校务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每年研究基层党校工作4次以上。

(二)

管理

制度

6、建立健全基层党校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队伍、基础设施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7、各种档案资料齐全(包括:上级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教学计划、办班通知、讲稿和教材、学员名册、考核成绩、各种制度和年终总结等),分类归档,各培训班一期一卷。

 

 

 

 

 

 

(三)

教学

计划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党委关于党员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9、全年举办各种党员培训班10期以上。

(四)

教学

内容

10、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纪教育;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经济、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等。

(五)

教学

方法

1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12、坚持分层施教,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运用现代化手段和多种形式,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

教学

效果

14、年度干部党员参加党校培训面达到95%以上,普通党员参加党校培训面达到60%以上;

15、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16、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七)

队伍

建设

17、按照“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

18、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选聘和变动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

19、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逐步实现党校教师持证上岗。

 

 

 

 

(八)

基础

设施

20、有足够的教室、办公室、图书室和相应设备(桌子、椅子、资料柜、书架等);

21、配置必要的教学设备(电视机、录放像机或VCD机等)和资料(图书、音像和党报党刊等)。

(九)

环境

布置

22、在显要位置悬挂标志牌,统一为铜牌、长方形、黄底红字,名称为“中共×××委员会党校”;

23、室内环境特色鲜明,主墙面上方悬挂伟人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下方悬挂党旗。旗面右下方镶嵌入党誓词。党旗左侧悬挂“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右侧悬挂“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其他墙面主要悬挂党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十)

经费

24、按党员人数和比例,每年投入足够的教育培训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

25、基层党校所需经费,从地方财政、企业管理经费、事业行政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党费补充。

 

 

 

青岛市党员活动室工作条例
(200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推动党员活动室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党员思想理论教育方面的主阵地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活动室是基层党校的延伸,是基层党组织(党总支和党支部)开展党员思想理论教育、党内活动的主要场所和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理论学习、党性教育和实践活动等,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定党员对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党员的党性和宗旨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坚持的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党员的不同要求,精心安排活动内容,着力解决党员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思想理论教育和素质能力培养为重点,努力把党员活动室建成党性锻炼的熔炉、科技文化知识传播的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党的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的村庄、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都应建立党员活动室,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条件受限的,可按系统或单位联合建立党员活动室。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每季度要专题研究一次党员活动室的工作,并确定一名支委成员具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党员活动室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学习教育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日活动制度、考勤考核制度、档案资料和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等,确保党员活动室工作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教育活动

  第八条 党员活动室的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每年组织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应不少于12次。

  第九条 教育内容包括: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任务教育,提高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行党史和党性教育,特别是进行党的性质、宗旨和基本纲领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党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新知识教育,提高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等等。

  第十条 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灌输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正面引导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在搞好理论学习和党性教育的同时,也可组织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学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

  第十一条 教育活动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党员,注重针对性,增强实效性。要通过现代化手段和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学习教育具体化、通俗化,切实达到入心、入脑的目的。

  第十二条 党员活动室可一室多用,既是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主要阵地,也是党的其他工作和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章 基础建设

  第十三条 党员活动室要有能够容纳全体党员进行学习、活动的场地和桌、椅等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配置必要的电化教育设备(电视机、录放像机或VCD机录音机等)和资料(图书、报刊、音像等),并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更新。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要规范。各种文件、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和图片、工作总结等资料,要按照年度、分门别类地进行归档管理,以便查阅。

  第十六条 党员活动室门口要悬挂标志牌。室内布置要庄重协调,体现时代要求,突出党员教育的特色。

  第十七条 室内正面墙上方悬挂伟人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下方悬挂党旗(党旗的规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执行)。旗面右下方镶嵌入党誓词。党旗左侧悬挂"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右侧悬挂"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侧面墙主要悬挂党的奋斗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八条 党员活动室所需经费,从地方财政、企业管理经费、事业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颁布的《青岛市党员活动室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