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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零时起青岛出租车调价

5个月的等待,难阻出租车运价上调的步伐。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普通车、豪华车起步费均涨2元,每公里运价上调0.2元。调价从11月28日零时起实施,12月15日前完成全市出租车计价器程序更新。在调整期内,新旧两种运价同期并存。 青岛出租车运价全线上调根据新的运价方案,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维持3公里不变,起步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车起步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元燃油附加费。同时,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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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运价调整发布的公告全文
 
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等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了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听证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价决定及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元燃油附加费。

  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

  (二)完善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现行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简称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新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如下:

  1、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3、油运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客运出租行业运营状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10年11月28日零时起实施。

2010年12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

  1、采纳同意调价的意见。理由:通过调整运价可缓解燃油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其他成本增支因素给客运出租行业造成的影响,有利于客运出租行业的健康发展。

  2、采纳维持原调价听证方案中出租车起租费、车公里运价以及油运价格联动方案等意见。理由:此次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方案和油运价格联动方案主要依据2005年以来出租车实际运营成本以及燃油价格变化情况制定的,符合我市出租车行业运营状况,也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3、采纳调整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的意见。理由:我市客运出租车自2009年3月1日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以来,取消了原来的“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等候时间不足两分钟不收费,超过两分钟的,每两分钟收费1元(超过部分不足两分钟按两分钟计)”的规定,但现行应乘客要求等候时收取的等候、低速运行费标准明显偏低,暴露出一些问题。考虑到如果采取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与出租车低速运行执行不同的计费办法,会增加出租车行业管理难度,因此,仍维持现行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与因交通拥堵等造成出租车低速运行执行同一计费办法,但对现行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作出调整。

  4、采纳调整计费里程的意见。理由:现行计费里程是以一公里为计费单位,按行驶公里计价收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租车经营者与乘客在计费里程临界点附近容易产生纠纷,所以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缩短计费里程的建议。

  5、不采纳反对涨价的意见。理由:本次提交听证会的调价方案是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成本监审、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比较充分的依据。

  6、不采纳调整回空起始里程的意见。理由:对听证会上消费者提出的调整回空起始里程(6公里调整为8公里)的建议,我们认为,虽然调整回空起始里程后,实载率可能有一定增加,但综合考虑此次调价因调整计费里程已减少了出租车运价调价额,决定暂不采纳此建议。

  7、不采纳调整长途返程空驶费。理由:对听证会上出租车经营者提出的提高长途返程空驶费(单程载客超过25公里部分,每公里加收车公里运价的100%)的建议,我们认为,据调查,目前标准型出租车平均每日单程载客超过25公里的客次数仅占总数的0.28%,提高长途返程空驶费,起不到增加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作用,所以,不采纳整长途返程空驶费。 8、不采纳降低客运出租企业管理费的意见。理由:我市曾于2006年降低了客运出租企业管理费,此次对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

  真诚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青岛市物价局201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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