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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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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7-21 17:33:03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辖区各级各类在区卫生局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含在市卫生局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及分支机构)。二、申请办理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

构校验申请书》(可网上下载,地址:http://www.lcjd.net);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校验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前一年度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行情况); 4、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医疗机构暂缓办理校验手续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手续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评审不合格; 3、不符合登记的许可事项; 4、停业整顿期限未满。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几点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卫技人员“三基”培训,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李沧区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管理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改,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医疗设备投入,完善服务功能。我局将组织专人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校验要求的将按期办理校验手续。

    3、要明确申办医疗机构校验手续,申请校验资料齐全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李沧区卫生局行政服务大厅(李沧区九水路46号,电话:870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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