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所送的“好处费”31800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07年1月始,山东外运公司烟台分公司从潍坊站往满洲里和阿拉山口发运碱石和耐火板。由于车皮紧张,难以及时发货,公司经理王某某便请求当时任潍坊站货运主任的徐某在安排车皮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
并约定每发运一车货物,给徐某600元“好处费”。自2007年1月至8月,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发运53车货物中谋取了利益,收受“好处费”21600元;8月23日离职之后,又连续收受“好处费”10200元,共计收受31800元。徐某在庭审中辩解,其在离职后所收受的10200元钱不应算作受贿。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认为,徐某在离职前和离职后所收受的“好处费”应当合并记入受贿数额,并作出以上判决。(华良 慧敏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