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村庄车祸案二审改判 市中院重新认定死亡赔偿金标准终审判决人民路立交桥车祸案一受害人家属多获赔偿2.3万余元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了解到,去年小村庄大货车事故当中,大货车司机常某的家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市中院改判了死亡赔偿金一项,多赔给死者2.3万余元,其他维持原判。
事发:两车相撞四死三伤
去年5月16日零时42分,出租车司机吴某驾车沿着人民路立交桥上层由西向东行驶到东侧桥头以西190米处时,与驾驶大货车沿着人民路立交桥东向西行驶的常某相撞,后大货车驶入路左撞击桥上南侧护栏冲到桥下,造成常某以及车内3名乘客当场死亡,吴某以及车内的两名乘客受伤,出租车严重受损,大货车基本报废。去年6月19日,四方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某、常某承担对等责任。
一审:死者家属获赔6.6万
去年,常某的家属向吴某和吴某车辆所挂靠的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双方赔偿24万多元。四方区法院认为,被告吴某违章驾驶导致常某死亡,原告有权就其损失得到赔偿。原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丧葬费4558.75元,误工费53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应对被告吴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四方区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赔偿常某家人6.6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2万多元)。
二审:死亡赔偿金标准更改
常某家属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上诉人称,原判在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上出现双重错误,不应视常某为农民,又错误适用2006年青岛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4203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赔偿死亡赔偿金153280元和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上诉人吴某和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违反交通法规,超员超载是有过错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认为,本案死者常某系农村户口,虽然上诉人提供了其他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无其他相关的劳动合同等予以佐证。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判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错误问题,青岛市农村居民2006年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6546元。故原审判决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203元计算死亡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市中院予以变更。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因无法无据,市中院不予支持。
最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赔偿死者家属8.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460元),其他判决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